FOB条款卖方必备风险知识
时间:2023-06-21 16:29 浏览量:
  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也称“离岸价”。FOB贸易条款下客户买方负责海运,海运费以及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发货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中指定出运港口并完成出口报关的手续。
  FOB的特性
  1、以装运港船舷为交货点、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所承担之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由于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船上,而买方负责联系船只,因此FOB条件下常船货衔接的问题十分重要。
  3、由于FOB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因此装运港的装货费用(装船费、理舱费和平舱费)常出现争议。为此FOB衍生出了许多术语变形,例如:FOB班轮条件,FOB吊轮下交货,FOB包括理舱,FOB包括平舱。
  由于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很多出口企业认为采用FOB条件比较简单,只要货物上了船就与自己没关系了,因此谈判中更意愿以FOB价格成交。
  FOB虽然看上去很完美,但是绝不完美。随着FOB大量的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这些弊端和风险要知道!
  1、采用FOB术语,意味着把运输和保险的权利拱手让给了买方。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商的风险。尤其是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一旦国外买家信用出现问题,其风险根本无法控制。
  2、国外买家要求FOB贸易成交,一般与指定货代保持了良好的关系。他们不仅能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货代对国内出口企业提出无理要求,故意刁难我方。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3、采用FOB术语,尤其要提防国外买家与指定货代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就会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事实上,国外买家特意通过货代来国内进行欺诈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4、货运代理人超额收费,增加出卖人负担。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装货前的一些相关杂费均由卖方负担。但货运代理人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利润上出让一部分以降低运价,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们会向该部分损失转嫁给出卖人,向出卖人层层加码收费,从而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
  出口商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No.1规定到港装货时间
  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No.2提高定金比例
  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方式拗不过客户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No.3约定货代公司
  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
  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No.4发货人订舱
  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
  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的为好。
  No.5开证行
  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No.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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