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次试点向试点企业释放五大政策红利:一是试点企业可直接在试点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二是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三是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试点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 续。四是单笔外债开户个数不受限制。五是试点企业外债注销登记可直接在任一试点银行办理,取消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时间限定。此次试点改革立足于前期特殊经济区域试点成效,改革更进一步,实现红利辐射面更广,政策措施更便利,是外汇局深化闽台经济交流合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2、哪些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答:试点政策惠及注册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台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 的台资企业还适用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政策吗?
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片区台资企业与自贸区内其他企业统一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汇〔2019〕37 号) 规定的六项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汇〔2018〕59 号)和本次试点政策。
4、银行参与试点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营地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银行可参与试点:(1)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2)如已参加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或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考核或评估结果应为 B 类(不含B-)及以上;(3)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5、参与试点的企业和银行需要事先向外汇局申请资格
吗?
答:不需要。企业和银行只需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即可直
接参与试点,无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6、银行应如何认定台资企业?
答:本试点政策不仅适用于由台商直接投资的企业,也 适用于具有台资背景的企业。
对于由台商直接投资的企业,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协议登记”—“主体档案”—“境内非金融机构”
—“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对“外方投资者涉及国别(地区)”显示为“TWN 中国台湾”的可认定为台资企业。
对于具有台资背景的企业,银行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
一予以审定:一是企业提交的最新一期《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中“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或地区)/注册地”披露为台湾的;二是企业提交给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中“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或地区)/注册地”为“台湾省”的;三是企业提交的由商务等部门出具的台资企业身份确认函。经审定后,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办理”—“资本项目主体概览”
—“境内非金融机构”—“主体维护”模块中的“备注”栏备注:该企业为台资背景企业。后续银行可直接据此确定企业台资背景身份。
7、试点中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答:包括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及境内再投资专用
账户内资金、外债、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8、试点企业如何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支付使
用?
答: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
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试点银行办理。在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方面,较之前特殊经济区域“允许台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后先行使用资金,事后批量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的政策, 此次试点便利性更进一步。
试点银行在审核企业资质、支付命令函所申报的资金用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后,即可予以办理。
9、此次试点政策取消了“特殊经济区域资本项目收入 支付便利化中企业承诺期提供真实性材料”的要求,此前按
照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政策承诺在 一定期限内提供材料但还未到承诺期的企业,是否仍需在承诺期内提供真实性材料?
答:此次试点政策较此前特殊经济区域台资企业资本项 目便利化试点政策更为便利,企业可直接适用最新试点政 策,无需在承诺期内向银行提供真实性材料。
10、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后划入结汇待支 付账户时,是否需要填写《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 务支付命令函》?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便利化程度,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 汇收入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无需提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11、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 资金使用有何要求?
答:试点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境内股权投资除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企业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前述规定冲突。
12、试点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试点银行应审核企业资质、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 版)>的通知》(汇发〔2019〕1 号)及实施细则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试点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13、试点企业能否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开展境内股 权投资?如何办理?
答:可以。现行外汇政策仅允许以投资为主业或经营范 围载明“投资”的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突破此限制,试点企业可将资本项目外汇收 入划转或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试点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应先到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 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企业结汇 待支付账户。
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也可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或股权出让境内个人的人民币账户。
14、试点企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都可以在非注册地银 行办理吗?
答:试点企业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 手续可自行选择任一试点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仍需在注册地银行办理。
15、试点企业外债专用账户开立个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试点企业一笔外币外债可以在任一试点 银行开立多个外债专用账户。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控制 信息表中试点企业尚可开立账户总数为零或负数,银行仍可为其开立新的外债专用账户。人民币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应 按照人民银行跨境办相关规定办理。
16、试点企业如何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答:试点企业已登记外债合同项下的未偿余额为零且不 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可根据自身需要及时向任一试点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所附《非银行债务人 外债注销登记操作指引》为试点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为 节省企业脚底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可提醒试点企业在关闭所有外债账户同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7、试点银行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送试点业务办理情 况的相关数据?
答:试点银行需在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试点业务季度报表》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事后抽查情况表》。
18、试点企业、银行办理完试点业务后如何留存材料?
答: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和银行应留存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 5 年备查。
咨询电话如下:
泉州外汇局:22148207 22148192
晋江外汇局:85684194 石狮外汇局:88589955
南安外汇局: 86361010 惠安外汇局:87382806
安溪外汇局: 23237420 永春外汇局: 2389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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