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0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来源:泉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0-02-13 16:17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促进电商发展,确保电商政策的公平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审查的管理,现将《2020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业界人士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220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建议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 

  联系人:陈瑞英  联系电话:28281186 

    箱:swjdszx@qzbofcom.com 

    

  附件:2020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商务局

202023 

    

    

  

  附件 

  2020年泉州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  

  1.鼓励电商园区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驻园区限上企业申报纳统,2020年电商交易额超500万元的纳统企业累计超过10家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2.加大泉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2020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单位投资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对于为超过15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以统一纳入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的B2CB2B2C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对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5.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2020年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赴境外自主建设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2020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海外仓场地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电商主体培育,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7.推动电商平台经济发展,对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当年新增建设投资的3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累计网上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农产品网上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60万元。  

  9.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0.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园区,按不超过园区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2.探索建设电商生态圈。发挥泉州产业基础优势,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优势互补与产业优化升级。对生态圈内配套物流仓储,软件技术,金融服务,工商税务服务等要素集聚的,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运营中心,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持续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13.按因素分配法安排20万元至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安排10万元至惠安县,用于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试点村培育、本地特色农产品推广营销、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补贴等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 

  五、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   

  14.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第四届泉州市电商大赛。 

  15.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六、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16.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7.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大力引进电子商务高端管理人才,对于注册地在泉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参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176号)规定执行。  

  七、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   

  19.大力推进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县创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及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政策促进体系、电商运行分析体系、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区域性标准体系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20.加强电子商务公共宣传推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法和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电子商务助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走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走进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等系列报道活动。  

  八、有关事项 

  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   

  22.本措施有效期1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近3年来累计获得市级电商资金补助3次及以上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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