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泉州市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泉州市商务局 时间:2017-05-23 10:54 浏览量: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一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大泉州跨境通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照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含: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运营维护等)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各县(市、区)依托我市产业优势,重点打造纺织服装、鞋业、建材家居、食品饮料、水暖卫浴、陶瓷树脂工艺品等领域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推动生产基地+电商生态圈发展。对与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及泉州购全渠道供货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建设投资的5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力度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三)支持泉州综合保税区、晋江陆地港等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单位投资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对于为超过10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的,根据实际投入金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面向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营销推广。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以统一纳入海关统计出口额的B2CB2B2C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对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五)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利用我市海外华人华侨资源优势,结合侨商开设的餐饮店、超市等实体店,推动建设前店后仓O2O交易展示店。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仓储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仓储面积、功能配置、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培育一批电商龙头企业 

  (八)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对上一年度网上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15%以上的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三品一标和传统商贸流通等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网络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网络零售品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九)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超过3亿、5亿、10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20万、30万元奖励;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支持电商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重点投资于我市电商企业。 

  四、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十)支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升级,对于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线上市场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传统专业市场(或大型商超零售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一)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并按园区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探索建设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打造泉州跨境电商营运服务中心、产品供应链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物流仓储服务中心、大数据信息中心、创业创新中心,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按照年新增投资额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进一步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业 

  (十三)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 

  (十四)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十五)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3000万元的B2C企业和5000万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培育、认定一批特色凸显的电商乡(镇)” “电商村(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创新 

  (十六)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八、支持泉台电子商务合作 

  (十七)对于新设立的泉台电子商务合作项目,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对开展泉台跨境电子商务展会活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九、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八)大力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创建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发挥电子商务顾问组的作用,深化与国家电商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系、交流与合作,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研究、重大工程的过程评估及相关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政策促进体系、统计指标体系、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区域性标准体系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十九)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充分发挥电商协会、教育科研机构作用,对于市商务局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公益培训、电子商务主题沙龙或大型电商(跨境电商)峰会的,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大力引进电子商务高端管理人才,对于注册地在泉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参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176号)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公共宣传推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系列报道等活动,加大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扶持政策、商业创新模式、示范企业、成功案例等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商发展氛围。组织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对评选的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十、有关事项 

  (二十一)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51号)规定,2017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 

  (二十二)本措施有效期1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于操作、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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