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服务我市实体经济提质升级,特制定《2018年泉州市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及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2018年泉州市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二.2018年泉州市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一
2018年泉州市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发展,服务我市实体经济提质升级,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
(一)鼓励电商园区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驻园区限上企业申报纳统,纳统企业累计超过10家且纳税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二)加大泉州跨境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服务、通关服务、数据监测、信用查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对跨境通公共服务平台2018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的,按照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给予平台运营主体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持续推动泉州跨境电商生态圈建设。重点扶持丰泽区建设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打造泉州跨境电商营运服务中心、产品供应链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物流仓储服务中心、大数据信息中心、创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龙头企业、支付平台、研发设计、仓储物流、人才培育等要素集聚。丰泽区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配套扶持。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丰泽区结合实际制定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
(四)支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单位投资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对于为超过10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提供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的,根据当年实际投入金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以纳入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为依据,享受相关政策。对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通过海关监管代码9610报关的),给予跨境电商物流企业2元/票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国际快件揽货的国际快件运营企业,按照0.5元/票标准补贴操作处理费,单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计财〔20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电商主体培育,促进电商聚集发展
(七)推动“生产基地+电商”生态圈发展,对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平台当年新增建设投资的50%,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对年度网上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农产品年度网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重点支持构建电商产业生态、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区域内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并按园区年度新增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
(十二)按因素分配法各分配50万元至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用于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试点村培育、本地特色农产品推广营销、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补贴等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安溪、永春、德化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
五、推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
(十三)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第二届泉州市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创意大赛。
(十四)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六、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十五)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对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含策划、组织、宣传、印务、讲师聘请等费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大力引进电子商务高端管理人才,对于注册地在泉州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参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17〕6号)规定执行。
七、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氛围和环境
(十八)大力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级、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政策促进体系、统计指标体系、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区域性标准体系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十九)加强电子商务公共宣传推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以及“走进跨境电商生态圈”系列报道等活动。
八、有关事项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
(二十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公开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市商务局提供企业申报材料15天内对申报内容进行专项审计验证,并出具审计验证报告。审计验证费用从市级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1%)中列支。
(二十二)本措施有效期1年(资金申报同一项目不可叠加享受以上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于操作、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附件二
2018年泉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泉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注册地、开户行(结算地)均在泉州地区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申报项目必须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发生的,并有资金投入;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2.电商企业(其中跨境通公共服务平台、跨境配套分拣设施及监管项目、生态圈项目、第三方物流、园区、支付等配套服务企业除外)电商交易数据必须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由市商务局统一发函向市统计局确认是否入驻。
(二)基本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申请资金的主要依据等;
2.申报单位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2);
5.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6.所有涉及网上销售额数值认定的,申报单位均需要到所在地商务局现场打开后台数据平台,供所在地商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确认并拍照存证,照片作为申报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条件
1.规模申报纳统业务项目
申报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园运营公司;
②入驻园区电商企业10家以上;
③入驻园区电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规模申报纳统业务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②园区10家以上2018年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③入驻电商企业与园区签订的入驻合同复印件;
④入驻电商企业后台交易额数据截图;
⑤入驻电商企业的纳税完税证明。
2.泉州跨境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
①开发符合监管要求的跨境电商通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配套的新增项目;
②为超过15家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③2018年度报关单量(含邮件、快件、跨境电商9610报关模式)比增达到50%以上。
申报材料:
①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对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照平台年度新增投资额(含: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平台宣传等)的费用发票及银行付款水单。
③2018年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名单以及简况(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④提供15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3.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项目
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建设东海跨境电商生态圈,打造泉州跨境电商营运服务中心、产品供应链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物流仓储服务中心、大数据信息中心、创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龙头企业、支付平台、研发设计、仓储物流、人才培育等要素集聚。资金由丰泽区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见附件15),于8月15日前出台项目申报通知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并于10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见附件16)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商务局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检查。
4.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项目
申报条件:
①项目为海关和商务部门批复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
②试点项目的监管场所和监管设施已通过海关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
③投资配套相关监管场所、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项目海关、商务部门批复通知;
③海关验收通过的监管场所验收证明;
④提供10家以上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⑤2018年度投入设备清单及资金明细(含购买合同、费用发票、银行付款流水单等)。
5.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项目
申报条件:
①承接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的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包括提供报关代理服务及仓储、物流等服务的具有国际快件运营企业资质企业;
②或者在泉州开展国际快件通关业务的国际快件运营企业,包括从事国际快件揽货物流企业、具有国际快件运营企业资质及国际快件监管场所经营企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海关数据证明(海关监管代码9610),或国际快件进出口业务的海关数据证明。
6.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布局海外仓、边境仓,建设物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计财〔20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7.电子商务垂直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
①依托我市纺织服装、鞋业、建材家居、食品饮料、水暖卫浴、陶瓷树脂工艺品等重点产业优势产业、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电子商务平台;
②2018年度平台交易额1亿元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2018年度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额汇总截图、平台企业开户银行超过1亿元的发票、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③2018年度平台新增实际投资明细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服务器购置及开发、运营等费用,不得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相关费用发票及银行付款水单;
④与平台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及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证截图。
8.支持开展新零售业务项目
申报条件:
①2018年度网上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
②或2018年度农产品年度网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新零售业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企业网上销售额证明文件(生意参谋、数据罗盘、支付宝等截图);
③第三方平台开具的网络推广费用(含通过谷歌、Facebook、阿里妈妈、聚划算等平台推广所产生的广告服务费、广告发布费、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等)发票。
9.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新入驻的世界前100强或中国互联网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
②入驻企业在泉州地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
③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9);
②设立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③企业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关于设立总部的决议文件;
④权威机构授予的龙头企业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说明:世界前1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前一百名,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中国互联网企业前50强,是指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每年联合组织评选100家互联网企业前50名,评选结果以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为准。
10.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项目
申报条件:
①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
②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地方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
③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户以上;
④基地(园区)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
⑤能对创业型企业孵化提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育、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配套支持,园区与入驻企业共同发展。
说明:已获批市级示范基地(园区)的不再重复申报,但已获评市级示范基地(园区)的,将在省级示范园区评定的时候优先推荐。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基地(园区)不再参评市级示范基地(园区)。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泉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奖励申报表(附件10);
②提供至少2家2018年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简要情况及交易额证明(后台交易数据截图);
③园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④入驻企业租赁合同复印件;
⑤园区向业主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商服务业)名单;
⑦其他佐证材料(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育、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配套服务有关证明)。
11.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奖励项目
申报条件:
新获批的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获批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只需填报《2018年泉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0),并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获批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填报《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11)
12.电子商务精准扶贫项目
安排安溪、永春、德化县各50万元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由安溪、永春、德化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附件15),于2018年8月15日前出台项目申报通知并报备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附件16)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市财政局、商务局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检查。
13.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项目
申报条件:
①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的各类创新,包括但不仅限于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提供的远程教育、旅游、文化、医疗、交通、娱乐、家政、养老等领域;
②项目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创新优势,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③2018年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电子商务应用创新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2);
②企业电商创新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电子商务创新模式、同行业优势、取得的成果、下一步计划等);
③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及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证(截图);
④企业2018年度网上交易额证明(后台交易数据截图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年交易额证明文件);
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有关成果、或奖励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14.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商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物流服务、代运营、分销应用、策划设计、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
②2018年度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服务年收入400万元以上;
③企业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职工总数3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申报材料还需包括:
①2018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3);
②2018年所服务企业名单以及简况(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网站、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
③提供与20家以上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及汇总表;
④企业人力资源建设情况、在职员工花名册及其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交证明;
⑤至少提供10家被服务企业服务成效良好的证明(加盖被服务企业公章,附被服务企业联系人、电话);
⑥2018年度审计报告(需体现服务年收入总额);
⑦其他佐证材料。
15.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项目
申报条件:
①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或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本市企业;
②2018年已为5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
申报材料:
①2018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4);
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批准文件;
③2018年所服务企业名单以及简况(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④提供5家以上被服务企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⑤其他佐证材料。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3月29日前向所辖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申报材料用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企业自行发送我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奖励类项目1个(电子商务交易额交易项目)、扶持类项目1个。
(二)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商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同时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入选《泉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路线图》的项目优先推荐。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一式2份、企业材料一式3份于2019年4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商务局(2份)、市财政局(1份)。
(三)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2年内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五)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及现场核查,拟扶持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www.qzbofcom.gov.cn)进行公示。
(六)本次申报的项目单位已获得2018年市级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的,且2019年继续申报项目,项目单位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对其2018年度获得的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表(附件16)、绩效评价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经济效益等)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1.2018年泉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书封面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2018年规模申报纳统业务奖励申报表
4.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5.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6.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补助资金申报表
7.2018年电子商务垂直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8.2018年新零售业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9.2018年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0.2018年泉州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奖励申报表
11.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申报表
12.2018年电子商务应用创新补助资金申报表
13.2018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4.2018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5.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16.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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