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1-03-02 09:26 浏览量: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围绕市委市政府畅通“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2021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1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32 

 

 

  

    

  附件 

    

  2021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此项政策。 

  一、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支持“大招商、招大商”  

  (一)加大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对新设立的合同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且到资率达60%的鼓励类外资企业(改换企业名称不作为新设立企业),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有效发挥招商平台作用。对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招商协议,成功引进合同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的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由市级财政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未与市商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或个人,成功引进合同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鼓励类外资项目的,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由市级财政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引导外资企业加快到资、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泉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202122号)相关条款执行。 

  二、支持产业链全球延伸,推进市场多元化 

  (四)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企业自主或抱团赴国外建设加工制造型园区、商贸物流型园区等,并有5家以上泉州对外投资企业入驻经营,且当年度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防范境外风险。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常驻及外派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按当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六)支持开展对外投资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联合政策性金融、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宣讲、培训活动,按照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场地设备、宣传策划、技术支持、讲师聘请、资料印刷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七)支持重点项目投资合作、开拓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国际并购,按照《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202122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助力台港澳经贸合作,共享发展机遇 

  (八)支持重点涉台展会。对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备案),当年度在我市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其场地使用、展台搭建、展区特装、广告宣传、资料设计、物资使用、人员保洁、安保维护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 

  (九)提升“品牌泉州香江行”系列活动。根据市政府与香港贸发局合作框架协议和备忘录,利用贸发网采购平台全球优质供应商和买家众多优势,挑选企业参加“泉州品牌专区”线上展览,对香港贸发局推广泉州城市、产业发展情况和企业形象、产品等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对2020年度有自营出口业绩的参展企业,按每标准展位给予1万元综合费用补助(除展位费外的人员、展品运输等费用),无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减半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十)开拓澳门及葡语系国家市场。对参加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的企业,按每标准展会给予1万元综合费用补助(除展位费外的人员、展品运输等费用),补助金额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十一)通过港澳拓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联合港澳有关单位机构开展贸易投资洽谈推介活动,按当年度洽谈推介场地、设备、技术、人员等实际支出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政策兑现办法 

  (十二)本措施可根据相关业务执行情况及时兑现,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申报兑现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商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经两局审核合格后办理资金拨付。具体申报兑现办法详见申报指南。 

  (十三)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兑现扶持资金: 

  1.当年没有按照规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 

  2.当年有失信行为的。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等文件精神,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或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3.当年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文件精神,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 

  (十四)本措施由泉州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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