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无单放货、货款无法追回怎么办?
时间:2022-11-28 10:40 浏览量:

  问题一:在与澳大利亚的买家交易时,出现无单放货、货款无法追回的情况,要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往来邮件,我方是直接与澳大利亚的买家订立合同还是与国内的货代公司订立合同; 

  其次,查阅合同或往来邮件中约定的争议管辖地以及争议解决适用法律; 

  第三,在确定合同对方主体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后方可开展纠纷处理工作。 

  如我方是直接与澳大利亚的买家订立合同,同时双方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我方可以在国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由于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同意进行仲裁,此时如果我方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可能面临对方因合同中没有此约定而拒绝进行仲裁,起诉被仲裁庭驳回的结果。 

  第四,对于该问题不能仅仅考虑“能否胜诉”,更重要的是考虑“案子胜诉了之后判决能否执行”,即“损失最终能否追回来”。就本案来说,是否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还取决于该澳大利亚公司在我国境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有,那么在本案胜诉之后,我们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到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而若其在我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在国内的起诉就是浪费时间和金钱,因为我国与澳大利亚并没有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我国法院的判决书在澳大利亚不会得到承认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澳大利亚的买家所在地法院起诉效果更佳。 

  如我方是与货代公司订立合同,且货代公司为中国公司,我方可以在我国法院起诉,同时由于货代公司在国内经营业务,其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概率较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诉讼效果更佳,成本更低。 

  问题二:如何在国际贸易中避免上述风险?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需要对买家及买家国家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资信较差如过往交易中有不良行为的买家需要警惕,尽量避免与其进行交易。 

  其次,对于信用不佳的外国买家需要考虑购买相应保险,避免欠货两亏。 

  第三,货款支付方式需要慎重,如果是合同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建议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同时与欠发达国家进行交易时,信用证开户行的信用也需要考量,尽量避免选择欠发达国家私有银行,过往案例中一家企业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南亚某国的一家私有银行作为开户行私自将提单提供给买家,导致我国卖家法律维权成本高昂。另采用电汇TT方式结算,风险较于信用证方式结算更大,出现货款纠纷的案例中大部分为TT方式结算。 

  第四,需要关注货物运输到达港的所在国海关规定,特别是办理货物退运的条件,以及滞留港口费用以及货物处理费用。如土耳其海关规定:在船只到达土耳其港口前,就需要将货物登记到收货人名下,未来如果需要变更货权所有人,均需要获得原收货人的书面同意。换言之如卖家办理退运,也要收货人(买家)书面同意并出具“拒绝收货通知”。这类规定会导致办理货物退运时非常困难。另意大利国港口滞留费较为昂贵,过往案例中意大利国港口滞留费超过货物本身价值。另在过往案例中,我国卖家因货物原因无法退运,货物滞留印度港口需要尽快处理掉货物,我国卖家支付的货物处理费超过货物本身价值。 

  第五,在交易中应注意合同文本需要注明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仲裁方式优于诉讼方式。 

    

  上述解答来自北京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石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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