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2019年国家赋予泉州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试点城市,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协同协力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取得了一系列成效。然而也应该客观承认,我市家政行业“小、散、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存在行业规范化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有效供给不足、品牌尚待培育等问题。为此,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也专门提出了《关于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审议意见》(泉人大〔2021〕21号)。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与华侨大学进行专题课题研究合作,完成了《泉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制定。
二、 起草过程
《泉州市家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围绕我市家政服务发展现状,开展了前期家政立法规范收集、学术资料整理以及相关市场调研和行业发展调查,并在征求了相关立法部门工作者、理论研究专家、司法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后,拟定了规定草案共46条。在重点向我市家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多家代表性企业征求意见后,草案被进一步整合为36条,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规定经充分讨论与部门会审后得以通过。
整体而言,规定注重回应我市家政服务多元社会需求,兼顾不同县区家政服务市场差异特点,以整体规范我市家政行业并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一方面,规定着眼于我市家庭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规范要求,围绕家政服务质量保障和家庭被服务对象诉求等内容,以求较为全面地覆盖从业人员健康、被服务对象信息隐私、更换家庭服务人员等重点关切内容,并依托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以更好解决家庭服务纠纷。另一方面,规定聚焦我市家政服务行业提质扩容的具体需求,广泛导入行政补贴、荣誉奖励、产业指导等规范,以促进家政服务机构的创新发展,并考虑了跨行业融合养老育幼、物业行业以及家政电商与信息化建设等新业态的创新发展要求。
三、 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三十条,涉及家政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雇主与被服务对象、行业组织管理与行业促进发展以及相关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规定对家庭服务进行了界定,区分了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类型,并对服务机构的相关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还设定了家政服务合同必要条款,同时就家政服务人员类型、从业要求、具体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就雇主和被服务人员等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在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家政纠纷处理问题,规定专门设定了家政纠纷解决条款。
规定还对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设立与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和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并重点围绕我市家庭服务构规模化发展、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行业促进三个方面,分别设定了涵盖新业态发展、行业荣誉、教育培训、从业保险、产业融合和信息化建设内容的行业性促进条款。
四、规定制定的意义
(一)注重解决家政服务痛点,全面回应家政服务关切
考虑到泉州较为复杂的城乡行业发展差异情况,规定对业已成规模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发展要求,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家政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服务质量管理、服务纠纷解决、长期预收费项目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特别是对家政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被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等设定了保护性条款,并对从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还重点老病孕产妇婴等特殊群体的从业资质要求与特别看护注意义务进行了规范。规定考虑到家政服务机构通常出具格式合同而可能侵害家政服务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设置了相关合同要件。此外,规定还对家政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期更好提升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二)关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有效提升家政服务品质
家政服务作为快速发展,有效吸纳灵活就业需求的朝阳产业,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攸关我市家政服务质量。为此,规定从家政从业人员的权利、家政管理机构与雇主义务、从业人员拒绝提供相关家政服务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结合从业人员权利清单设置了从业权利保障机制。规定还就教育培训促进、从业人员荣誉制度、家政纠纷调解等相关方面也进行了规定,以便于为家政从业人员创造更好个人职业发展空间与行业工作环境。
(三)助推行业头部企业孵化,推动家政行业融合发展
规定对我市业已开展的较有成效的行业促进做法进行了确认,如从业体检与保险、社区家政网点建设等扶持规模化家政服务机构措施得以正式确立。规定特别就我市的家政行业协会的设置与职责范围进行了规范,旨在推动我市家政服务行业自我治理能力提升,同时前瞻于家政行业规范发展愿景,对家政服务与养老、育幼、物业、地产等行业的融合发展以及特色家政电商等新型业态发展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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