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关于印发《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创建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福建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商务〔2024〕8号)、《泉州市推动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泉政办明传〔2024〕31号)、《泉州市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泉商务〔2024〕40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提升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近半年以来,市商务局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全面梳理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优势和短板,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重点园区及企业意见建议。同时,在2024年10月8鱼肉至2024年10月18日通过泉州市商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反馈意见,修改汇总形成《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创建认定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申报与认定、考核与奖励、管理与评估、附则等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申报主体、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进行明确。一是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申报主体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二是园区的认定需符合5个条件:(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运营建设等工作。(二)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至少具备4种以上跨境电商服务功能(可提供不限于软件、营销、运营、直播、仓储物流、支付结算、知识产权、金融、培训、法务合规等服务)。(三)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备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其中,直接用于跨境电商企业经营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四)园区初步形成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园内集聚跨境电商企业不少于20家,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自申请市级认定起的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是园区的认定履行3个程序:(一)按照自愿原则,由园区申报主体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二)采取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申报、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认定的程序。(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拟认定产业园区(集聚区)名单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满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集聚区),正式发文确认。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
第二部分主要为激励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做优做大做强,对集聚区开展运营成效考核与奖励。由市商务局制定《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考核评分细则》,每年采取“季度工作目标+年度综合成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开展考核评定。一是组织方式。各运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查验,出具初审意见;市商务局成立由相关业务科室、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的考核工作组,对已认定的市级外贸集聚区,每年度组织开展综合成效考核工作。二是考核类别。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方面,按照自愿原则,对已认定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从次季度开始,鼓励主动参与季度工作目标考核,视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叠加出台激励措施,加大园区支持力度。年度综评方面,按照《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为考核通过。对考核通过的园区按分数进行排名,总得分75分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总得分80分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总得分85分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50万元奖励;总得分90分及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奖励。
第三部分主要是加强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与评估。明确市商务局负责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认定、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培育、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已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其运营主体、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商务局。同时,对已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部分进一步明确解释权归泉州市商务局所有,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认定及考核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实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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