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外贸集聚区创建认定及考核奖励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4 17:17 浏览量:
  • 链接:关于印发《泉州市外贸集聚区创建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一、起草背景  
  •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推动内外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和2024年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激发全市开放型经济活力,打造外贸发展生态,培育外贸发展主体,引导和支持全市外贸集约化发展,公平公正地开展外贸集聚区创建认定及考核奖励工作,特制定此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我局着手组织起草《泉州市外贸集聚区创建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为力求政策精准、有效,我局认真对照中央、省级商务发展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泉州实际,组织业务科室赴义乌、南通等地学习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地商务部门、重点外贸企业等意见建议,同时,在2024年09月28日通过泉州市商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建议。我局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对文件认定、考核、评分奖励标准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包括外贸集聚区申报、认定与奖励,运营成效考核与奖励,管理与评估,附则等内容。 

      第一部分有三项内容,主要对市级外贸集聚区的申报、认定与奖励进行明确。一是申报主体。明确承担外贸集聚区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为市级外贸集聚区的申报认定主体,且管理主体需为独立法人,有较强外贸相关业务管理经验。二是创建认定。要求市级外贸集聚区具备有一个运营主体、一个创建目标、一支专业服务管理团队、一套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一个固定办公场所和一系列公共配套服务等“六有”创建内容,其中集聚区在申请认定前,入驻的进出口外贸企业不少于10家,入驻外贸相关的功能型服务企业不少于2家(不同类型),外贸业绩规模要达到出口不少于5000万美元或者进出口不少于1.5亿美元(其中,出口不少于30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原则上专职运营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集聚区办公场所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集聚区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品牌建设、金融配套支持政策等服务,及时帮助或协助协调入驻企业解决经营过程遇到困难等等。三是申报认定与奖励。各运营主体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评,再经市商务局审核、公示、认定,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申报认定。对于认定的市级外贸集聚区,给予运营主体创建考核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外贸企业招引、培训、物流、房租、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支出。 

      第二部分有2项内容,主要是为激励市级外贸集聚区做优做大做强,对集聚区开展运营成效考核与奖励。市商务局制定《泉州市外贸集聚区激励考核评分细则》,每年采取“季度工作目标+年度综合成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经认定的市级外贸集聚区开展激励考核。季度考核方面,按照自愿原则,对已认定市级外贸集聚区,从次季度开始,鼓励主动参与季度工作目标考核,视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叠加出台激励措施,加大集聚区支持力度。年度综评方面,按照《泉州市外贸集聚区激励考核评分细则》,年度考核得分60分-70分为考核通过,保留市级外贸集聚区牌子。认定的集聚区在次季度可申请季度考核,参加三次及以上季度考核的,可以申请参加年度考核。按照年度考核分数,实行分档激励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激励奖励。 

      第三部分主要是加强对外贸集聚区的管理与评估。明确市商务局牵头市级外贸集聚区的认定、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外贸集聚区的培育、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贸集聚区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为了避免外贸集聚区与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重复,规定集聚区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50%,适用《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同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市级外贸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集聚区经营主体、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进一步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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