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审议意见》(泉人大〔2021〕21号)以及《泉州市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实施方案》、《泉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我市拟制定《泉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现对《泉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9月16日至9月26日,请有修改意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书面反馈至泉州市商务局服务业科,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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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泉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反馈表
泉州市商务局
2022年9月16日
泉州市商务局关于《泉州市家庭服务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 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与相关行政法规和商务部以及福建省家政服务行业促进的相关规定,更好规范我市家政服务活动,促进我市家政服务行业发展,维护家政从业人员、经营机构与家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泉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审议意见》(泉人大〔2021〕21号)、《泉州市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实施方案》(泉发改〔2021〕382号)以及《泉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泉发改〔2021〕385号),我局会同华侨大学进行专题课题研究合作,完成了《泉州市家庭服务管理规定》(送审稿)。
二、 起草过程
2019年国家赋予泉州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试点城市,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协同协力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不过,我市家政行业整体“小、散、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存在行业规范化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有效供给不足、品牌尚待培育等问题。为更好规范我市家政服务活动,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拟出台的《家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围绕我市家政服务发展现状,开展了前期家政立法文本收集、学术资料整理以及相关市场调研和行业发展调查,多轮次征求了相关立法部门工作者、理论研究专家、司法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针对我市家政服务多元社会需求与不同县区家政服务市场差异特点,提出了匹配本市家政管理实际需要的草案。7月份初稿形成后,市商务局会同华侨大学课题组,就第一阶段征集的草案修改建议进行调整优化,并面向我市家政行业头部企业进行了专项调研,还向部分市民开展了访谈,同时再次征求业界、学者、人大政协代表和法律界人士意见,不断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9月16日至9月26日,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文传输系统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及市直、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 主要内容
送审的规定共分为三十一条,涉及家政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雇主与被服务对象、行业组织管理与行业促进发展以及相关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对家庭服务进行了界定,设定了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和中介制类型及其相应的经营规范和家政服务合同必要条款,并对服务机构的相关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还就家政服务人员类型、从业要求、具体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就雇主和被服务人员等家政服务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范,还设定了家政纠纷解决条款。最后,规定对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设立与管理、相关职责权限与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并重点围绕我市家庭服务构规模化发展、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行业促进三个方面,设定了涵盖了新业态发展、行业荣誉、教育培训、从业保险、产业融合、信息化建设等具体内容的相关条款。
四、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收到6个部门(单位)反馈意见24条,针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探讨、完善(详见附件)。
五、规定制定的意义
(一)注重解决家政服务痛点,充分回应家政服务关切
考虑到泉州较为复杂的城乡行业发展差异情况,草案在就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发展要求,对市民普遍关注的家政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服务机构管理要求、服务纠纷解决、长期预收费项目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家政服务过程中被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等敏感信息设定了保护性的条款,并对从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设置,还重点老病孕产妇婴等特殊群体的从业资质要求与特别看护注意义务进行了规范。考虑到家政服务机构通常出具格式合同而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规定还设置了服务合同条款和机构及服务人员义务等条款,以更好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权益。此外,规定还对家政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期更好提升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二)关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推动家政服务品质提升
家政服务作为快速发展,有效吸纳灵活就业需求的朝阳产业,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攸关我市家政服务质量。为此,规定从家政从业人员的权利、家政管理机构与雇主义务、从业人员拒绝提供相关家政服务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结合从业人员权利清单设置了从业权利保障机制。规定还就重点就教育培训促进、从业人员荣誉制度、从业保险、家政纠纷调解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便为家政从业人员创造更好个人职业发展空间与行业工作环境。
(三)助推行业头部企业孵化,促进家政行业融合发展
规定对我市头部企业业已开展的较有成效的行业促进做法进行了总结,从业体检与保险、社区家政网点建设等扶持规模化家政服务机构措施得以正式确立。规定特别就我市的家政行业协会的设置与职责范围进行了设定,旨在推动我市家政服务行业自我治理能力提升。同时,规定着眼于家政行业规范发展愿景,对家政服务与养老、育幼、物业、地产等行业的融合发展以及家政电商等信息化新型业态发展设置了促进条款。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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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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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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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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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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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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