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协定》于2023年8月31日签署,中尼双方业已分别完成生效程序。根据《协定》安排,双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实现高水平相互开放。货物贸易方面,双方将对各自超过95%税目的产品最终实施零关税。其中,双方立即实施零关税产品占各自总体税目的比例约为60%。服务贸易方面,《协定》是我国首个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自贸协定。此外,《协定》还鼓励双方在农业、纺织业、物流、旅游、中小企业等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商务部网站)
◆2023年1-11月,我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服务进出口总额58902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9%。其中出口24074.2亿元,下降6.8%;进口34827.8亿元,增长23.5%;服务贸易逆差10753.6亿元。11月当月,服务进出口5447.8亿元,同比增长13.7%;其中服务出口增长1.4%,服务进口增长24.4%。(商务部网站)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国际商报)
◆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中国国际商会)
◆12月29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公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同时废止。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共14种,具体清单请按以下网站查询:
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g/202312/20231203463753.shtml(中国国际商会)
◆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还发布了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公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和有关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0号同时废止。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具体清单请按以下网站查询:
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12/20231203463828.shtml(中国国际商会)
◆12月29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具体目录清单请按以下网站查询:
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12/20231203463916.shtml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贸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近日,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浙江贸促)
◆2日,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宣布,公司暂停所有货船过航红海的措施还将延续。苏伊士运河和红海航线是一条关键的亚欧航道,此前不少航运公司已经因为巴拿马运河干旱导致的航速放缓,改道至红海。(央视财经)
◆2024年1月1日,沙特、埃及、阿联酋、伊朗、埃塞俄比亚成为金砖国家正式成员。金砖新成员国的专家学者表示,加入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有利于各国挖掘自身潜力,合作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并期待为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注入新活力。(央视财经)
◆ 欧洲中部时间1月1日,欧盟关于企业税的新法规正式生效。该法规对在欧盟成员国的跨国公司实行15%的最低有效税率。该法规将适用于每年财务收入合计超过7.5亿欧元、母公司或子公司位于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国内和国际大型集团。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不受最低有效税率的约束,则母公司所在的欧盟成员国也将对其征收补充税。该法规还包括一套通用规则,规定在有效税率低于15%的情况下,特定国家如何计算和缴纳“补充税”。 (央视新闻)
◆俄罗斯政府宣布将大米和碎米出口临时禁令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在俄政府网站发布的公告中,俄政府表示此举旨在“维护国内市场稳定”。公告称,此项出口禁令不适用于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等地的出口。(新华网)
◆2023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柬埔寨、中国、哥伦比亚、印度、马来西亚、葡萄牙、土耳其和越南8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纸购物袋(Paper Shopping Bag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4.15%-146.3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2.81%-135.77%)。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4年5月10日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4819.30.0040和4819.40.0040项下产品。(贸促商法)
【政策法规】
10部门出台意见提升
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商务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这是继201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关于加工贸易发展的又一份重要指导性政策文件。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12项政策措施。一是在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方面,提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1项措施。二是在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方面,提出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等2项措施。三是在引导支持梯度转移方面,提出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完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机制、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等3项措施。四是在加强财税金融支持方面,提出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信贷支持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更好满足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等2项措施。五是在强化要素保障方面,提出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等2项措施。六是在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方面,提出支持拓展国内市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适时调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一步优化相关措施,创新海关监管机制等2项措施。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表示,加工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是拉动中西部、东北地区外贸增长的主要动力,对稳外贸稳外资、稳住产业链供应链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网)
如何应对欧盟碳壁垒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加剧,减碳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今年,全球首个“碳关税”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开始试运行。CBAM政策的实施不仅直接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还将对全球产业格局和贸易规则产生重大影响,也为出口欧盟的中国生产商带来诸多挑战。
长江商学院朱睿教授、常杰研究员在财新网发表的最新合作文章中对CBAM政策进行了深度解读,她指出,尚未建立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未来将面临负面的财务与经营影响。在欧盟碳壁垒面前,做好产品碳排放核算和披露,是应对贸易政策变化的重中之重。
对于出口企业,朱睿教授还给出了三条建议,一是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从战略高度重视绿色低碳等ESG议题;二是建议出口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三是建议出口企业随时关注国际上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今天就与你分享这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
为了防止碳泄漏,对齐欧盟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碳成本,确保欧盟气候政策的有效性,2023年欧盟立法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通过进口机制反映欧盟的碳定价,促进全球脱碳以及实现欧盟气候目标。
碳边境调节机制首批纳入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六类产品。在过渡期的产品范围基础上,根据评估扩大到其他商品范围,如炼油厂、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最后将涵盖碳排放交易系统ETS下所有行业商品。
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为过渡期阶段,进口商按季度报告所进口商品对应的直接与间接碳排放量,以及在生产国已缴纳的可用于抵减的碳排放价格。过渡期只报告不征收,2026年开始正式征收碳边境调节机制下的碳费用。
进口商是碳关税的报告主体,主要信息和数据来源于生产企业。除了进口企业的基本信息外,货物信息、碳排放信息、碳价信息是报告的主要内容。货物信息主要包括对应海关税则号的产品的类型,进口产品的数量。碳排放信息主要包括进口产品的原产国,生产设备信息,工艺技术路线,产品的直接排放,产品间接排放相关信息,生产产品的电力消耗量及其计量方法等。碳价信息需要报告碳价涉及的国家,碳价的形成方式,应缴碳价金额和碳定价工具的说明,碳价覆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等。
为了实现欧洲绿色协定的“Fit for 55”的近期目标,欧盟于2020年发布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ircular Economy ActionPlan,CEAP),推动欧洲经济适应绿色未来。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制定可持续产品政策框架,关注重点产品价值链循环,提出减少废弃物等目标和计划。
在欧洲绿色协定政策中,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EAP)是互为补充的政策手段。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框架下制定了多项措施,为欧盟市场设立一个“可持续门槛”。碳边境调节机制主要针对高排放的初级产品,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主要针对复杂加工产品。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关注产品的“可持续性”,相当于欧盟市场的准入标准,内涵大于碳排放。
对中国大多数行业来说,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对出口的影响比碳边境调节机制更大。尚未建立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未来将面临负面的财务与经营影响。
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核心内容是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覆盖从生产到消费、维修和制造,再到废弃物管理和原材料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当前,循环经济行动计划覆盖电子和信息通信技术、电池和车辆、包装、塑料、纺织品、食品等行业,推进废弃物减量,加强资源二次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碳足迹”。未来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将逐渐扩展产品和行业覆盖范围。
随着碳排放计量方法和技术的发展,欧盟绿色环境目标的演进迭代,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是大势所趋。在欧盟碳壁垒面前,做好产品碳排放核算和披露,是应对贸易政策变化的重中之重。
二、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评估
产品碳含量是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CO2及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原材料开釆、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分销、使用到最终处置/再生利用等多个阶段的各种温室气体排放的累加。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评估用于测量产品生命周期中,因直接及间接活动或累积于产品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环境NGO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自1998年起联合建立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GHG Protocol),逐步制定了全球最广泛使用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帮助政府和企业理解、量化和管理温室气体排放。
英国标准协会发布的PAS 2050是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方法标准,被全球企业广泛用于评价商品和服务的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解决产品碳足迹具体计算方法,在PAS2050的基础上发展,发布了ISO14067规则,提供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和指南,被认为是具有普遍性的标准。
科研机构开发了专业的软件,依托行业实践和丰富的数据库,用于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评估。GaBi和SimaPro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生命周期评估软件。全球范围内,在线碳足迹计算软件类型多样,底层数据库品质不一,核算结果往往差别很大。
由于碳足迹评估标准复杂、专业程度高,多数企业自己实施评估难度较大;并且监管机构往往要求核算结果需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认证。企业请经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碳足迹核算是个更高效的选择。权威的碳足迹认证机构主要有瑞士SGS、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莱茵TUV、法国必维BV、瑞典国际EPD等。
三、对出口企业的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从战略高度重视绿色低碳等ESG议题。随着气候环境变化加剧,碳排放是目前全世界最受关注的环境影响,各个国家的减排政策力度和国际合作在不断加强。从符合国内碳减排要求的角度,到增强对欧出口产品竞争力,出口企业均应积极顺应潮流,建立公司治理机制,以保障企业合规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降低全球气候相关政策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其次,建议出口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将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碳足迹的计量、数据采集以及碳费用支出的文档留存等环节以运营制度的形式固化,构建完备的碳排放管理合规体系。从产品碳足迹开始,依据ISO14067等广泛应用的国际标准,量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通过监测、记录与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识别企业面临的减排风险与机遇,帮助脱碳战略和措施的制定。
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计量对供应链提出了要求。出口企业应建立供应链碳排放管理体系,推动产业链的碳信息交换和披露,制定供应链碳减排策略、实施全链条流程管理。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确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实施可持续采购,推动供应链可持续发展。
最后,建议出口企业随时关注国际上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碳排放议题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事物,全球各个国家、地区和行业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动态变化、持续扩展完善,对企业的碳排放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那些享誉世界的公信力卓著的认证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标准认证服务,事实上同时为标准制定和政策发布组织提供意见,参与标准和政策的制定。实践中,建议出口企业与贸易合作伙伴沟通,选择经进口地监管方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在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共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业越来越关注的共同话题。除了欧盟,多数国家基于自己的国情制订政策或倡议,旨在推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例如,美国有议员于2022年向美国国会提出《清洁竞争法》草案,意图建立美国的“碳关税”标准。企业有必要跟踪各国最新政策进展,为制定合规应对措施建立基础。
(财新网)
【特别关注】
发展迅猛!如何把握全球产业链重构新机遇?
我国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中面临哪些新机遇?
全球产业链重构对我国产业链发展及稳定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全球部分产业正从中国向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东南亚发展中国家转移。另一方面,美欧等国家推动制造业回流,以国家安全名义推行“友岸外包”等政策,全球产业链朝着本土化、区域化和多元化方向重构。我国应凭借自身优势利用好新的发展机遇,以加快产业链的转型升级,更深入地融入到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中。
第一,全球产业链重构倒逼我国产业链加快转型升级。全球产业链的稳定性受到巨大冲击后,世界各国对本国的产业链自主性与可控性愈发重视,最终产品本地化生产的偏好更加明显,各国开始呼吁产业链回归本土化、就近化以维护本国产业的稳定发展。全球产业链的本土化、多元化趋势对我国的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的倒逼作用,加速我国走出“内生”、技术依赖性的道路,促进我国产业链在自主可控的基础上加快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全球产业链重构使得国内对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推动企业改变原有的跟随式发展和被动式发展模式,以突破新技术、改进完善现有产品或技术为目标,通过加大投入、采取奖励创新等方式激励创新,进而提升我国产业链的竞争优势,推动我国产业链实现转型升级。
第二,全球产业链重构有利于我国突破“中低端锁定”的困境。在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全球治理体系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世界各国均希望建立对本国有利的全球治理体系,这一行为导致全球治理体系逐渐偏向碎片化。过去,全球产业链的主导者一般为发达经济体;现在,随着新兴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意味着亚洲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亚洲经贸合作机制内涵。我国企业借助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进口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重点经贸展会的线上线下平台,积极开展与成员国企业之间的多领域多形式经贸合作。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让企业优化供应链,灵活进行产业布局,建立更精细更完善的产业链分工体系,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推动区域价值链深度融合。其带来的巨大贸易创造效应和更高社会福利水平,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新机遇。
第三,全球产业链重构带来更多国际合作机会。在全球产业链重构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下,我国发展较为成熟的这一部分产业链转移对于总体产业链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成熟产业体系的转移能留出更多的资源或空间给我国其他发展未成熟的产业体系;另一方面,向外转移意味着我国将与产业转移的国家或地区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在产业链层面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联度会进一步提升,拓展了我国对外开放合作的范围,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未来我们仍需利用好国际合作机会,充分整合和利用可得资源,尤其是国外的高端和先进生产要素,以促进我国的产业链发展。
我国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中存在哪些挑战?
第一,我国产业链受到产业回流的巨大冲击。目前,由于受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下行风险持续积聚。在全球产业链重构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转向经济本土化发展,使得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多产业出现回流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回流不仅仅指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回迁,还包含了产业中高端环节的回流,这直接导致我国的产业链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对我国产业链转型升级产生了一定影响。
第二,产业基础与技术差距加大了我国竞争压力。我国目前虽然具有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但从产业基础与产业技术上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不可忽视。从全球化分工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掌握产业链的中低端环节,在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上对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全球产业链重构使得全球产业分工出现较大改变,世界各国之间的互补、合作关系正朝竞争关系转变,产业基础和产业技术上的短板使我国在某些领域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国际贸易中出现对相关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封锁,那么该核心技术就会成为我国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不利于国家间竞争。因此,我们不仅需要进一步关注与发达国家存在的技术差距以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关键核心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还要形成“长板”技术,实现技术水平的反超。
第三,我国面临较大的产业转移和贸易转移风险。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将会对已有的产业内、产品内分工制度的根基造成冲击,而此前被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全球产业链也将会出现规模缩小、范围缩小以及地理分布改变等现象。一方面,国家间的竞争使得我国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将生产基地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即发生产业转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生产力成本的上升,原本从我国出口的产品被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即发生贸易转移。例如,在贸易摩擦下,很多跨国公司将部分产业链向南亚、东南亚国家或地区转移和分散,以寻求更低的生产成本。
第四,中美关系复杂化对我国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美国对我国采取的一系列遏制和打压手段影响了我国产业的正常发展。美国通过实行新的制度政策、构建新联盟等方式,试图改变现有的全球产业分工格局,动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的现有地位。拜登政府上台后,重视联合盟友开展对华博弈,倡议构建“印太经济框架”,其所具有的封闭性以及排他性等特点,对于加强其与印太地区的产业合作关系具有巨大推动作用。另外,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的实施进一步阻碍了我国产业发展,该法案除涉及巨额补贴、税收优惠、科研经费外,还专门设定了对我国芯片技术与企业发展的限制,对我国企业进口芯片生产装备以及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工厂进行全面禁止。这严重阻碍了我国芯片的研究、生产以及销售。
如何应对全球产业链重构?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实现产业链升级的必要条件,应以关键技术、先进技术、核心技术等方面的突破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而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中占领某些重要环节或领域,同时避免因他国技术限制而影响我国的产业链转型升级。从具体措施来看:一是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和推动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为企业提供包括资金、人才以及科创基地等在内的充分的资源要素。企业应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建设,激发创新活力。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在全国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三是以国内外协同创新推动我国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链转型升级。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以及创新经验,注重自主创新,避免“闭门造车”。坚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全方位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既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打造具有成本优势与市场优势的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实现我国产业链升级,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科技创新合作新局面。
▲调整优化现有产业链。一方面要补短板,重视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加大研发投入;同时加强对产业链中低效率环节的关注,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作用,解决影响产业链发展的各项问题,从而避免出现产业链中断、生产受影响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创造长板,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增强我国总体竞争力的同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推动我国产业链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在调整优化现有产业链时,需要始终保持产业链的安全与稳定,维护产业链体系的完整与畅通。其中很重要且有效的一点即是培育更多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通过多层级的市场主体来支撑产业链。对于中小企业,可以为他们提供各类所需资源要素,促进其创新研发,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对于大企业,需充分考虑其在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为其在全球产业链中掌握主导权提供助力。
▲充分发挥市场规模优势。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应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吸引全球生产要素集聚,进而促进我国产业链的进一步发展与升级。努力提升我国产业链与国内需求的适配程度,发挥好国内消费市场的带动作用,保证产业链朝正确方向发展。同时,我国的规模经济效应对全球要素具有强大吸引力。在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下,本土市场规模越大,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资源要素的吸引力越大,而外来资源要素的持续流入将加快推动我国产业链的转型升级。
▲克服知识垄断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与其它技术相比,数字技术的知识垄断除了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其具有规模经济、网络外部性以及互补性等特点。知识垄断会使企业的市场势力得到不断加强,而企业市场势力的增强又反过来会进一步提高其知识垄断程度。因此,知识垄断者在交易过程中拥有较高的价格溢价能力。我国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防止出现企业知识垄断。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应在一定程度上推行知识共享,避免知识垄断;不具有知识产权比较优势的企业应充分利用政策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将特色产品的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市场的竞争优势。
▲推进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深入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扩大开放”,“深化服务领域改革开放”,“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推动我国产业体系发展、实现产业链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我国服务业仍需进一步推动市场化开放,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同时,从全球范围看,我国服务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竞争力不强,占据的市场份额也相对较少。对此,应全面推进服务业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对国内部分服务业存在的高门槛、垄断经营等问题加强规制监管。其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我国各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存在的差异,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举措。例如鼓励服务业较发达的地区充分发挥自身的经济优势、科技优势、人才优势等,在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提高服务业的集聚发展水平;对服务业发展较差的区域,应采取适当的扶持措施,依托本地的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服务型企业。最后,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以推动我国服务业与国际产业链接轨,提高我国服务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加快我国产业转移进程。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发生显著变化,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不断从战略层面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建设。例如:美国关键产业转移呈现区域化、伙伴化特征。在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之后,美国对我国的进口比例明显下降,并且在轻工业品和电子产品上都出现了明显的“外流”现象。疫情之后,美国对我国的工业依赖程度明显下降,进口份额超过40%的品类出现明显下降。从2010年起,我国开始向东南亚与印度进行产业转移,而在中美两国发生了贸易摩擦之后,产业转移又有了进一步加快的趋势。我国对东南亚、印度等国家的产业转移仍在继续,而且随着国外供应链的修复,转移速度也得到提升。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我国需要始终掌握向外转移的主导权,保证东南亚各国既能接受我国的产业转移,又能提高其对我国进口的依赖性。
▲实现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从内外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产业链发展在外面临“数字+绿色”时代加快产业链迭代升级步伐等压力,部分产业面临产业转移和贸易转移双重风险;在内存在支持产业跃升的现代制造业发展不充分、支撑产业竞争的关键核心技术主导力不强、支配产业生态韧性多元的经济“双循环”不畅等短板。对此,应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对我国产业链体系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产业数字化使得传统产业的技术和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同时推动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③。另一方面,数字产业化能够丰富信息产业发展模式,通过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升级。从具体措施来看,政府部门需积极参与到产业数字化进程中,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利用国内各行业的活动数据为数字企业提供助力。
▲掌握全球产业链主导权。在全球产业链重构过程中,企业的生产流程正逐步呈现出全球化、可细分的特性,传统的纵向综合分工模式已被打破,全球产业链开始出现“片段化”的趋势,各国的产业链将在全球各地发生重组与转移。全球产业链在供需和制度方面出现的变化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全球产业链重构的动机。逆全球化现象更是加快了全球产业链重构的速度,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贸易的区域化或本土化,世界各经济体系都会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以提高本国产业链自主性。我国要把握好全球产业链重构这一重要机遇,掌握全球产业链主导权,进而提升话语权与影响力,同时防止全球产业链出现断链而对我国产生的不良影响。积极推动产业体制机制改革,实现本国产业链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公平、多元化的国际合作平台,利用对外开放平台深化国际合作,扩大开放范围、开放领域以及开放层次,建立国家间自由贸易区,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与此同时,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其他国家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纽带,助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展。
(《人民论坛》杂志1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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