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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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25年4月20日起实行,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三)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因此不再执行《泉州市商务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规(2025)1号)中第一条措施,即“1.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泉设立综合性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的项目,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5%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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