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相关科室或局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商务局信息,在通过商务局网站、局工作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前,由办公室按规定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每20天对办公室汇总的政府公开信息集中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商务局信息,局办公室在收到《泉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见附件一),填写《泉州市商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二),由主管科室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经审查小组同样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经审查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七条 已经移交市档案局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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