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更好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树立透明、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现就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一)凡是我局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对社会公众和外经贸企业具有普适性的信息都主动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法规政策信息、办事指南、规划计划、通知公告、政务动态等。
第二条 公开程序
(一)收集整理拟公开的信息。
本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突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的原则,及时对本局政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或拟订政务信息公开方案。
本局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要求、时限,或者按照局政务信息公开方案、依照社会公众的申请,及时组织公开事项材料内容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公开。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
按照本局“政务公开预审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要求,由信息收集整理机构初审并填写“市商务局政务公开资料审批和反馈结果清单”(简称“审批和反馈清单”)交由分管局领导复审批准,局分管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内容本着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防止泄密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审批和反馈清单”选择合适的公开方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开栏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或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这类信息。
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工作会议等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2、通过文件、内部刊物、宣传品等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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